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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會計相關問題

■ 2012.01.01   應收帳款被倒帳可以不用開發票嗎?已經開的發票可以作廢嗎?

經濟不景氣,中小企業常常面臨被倒帳的情況,多數人總以為應收帳款既已無法收回,當然不用再開發票,避免損失擴大,事實上這是一個嚴重錯誤的觀念。

依統一發票開立時限表之規定,出售貨物時應同時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應收帳款被倒帳時,依規定早已過了開立統一發票的時限,並不會發生是否開立發票的問題。至於已經開立的發票如果尚未交給銷貨客戶,也不可以直接作廢,應與銷貨客戶協議,以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方式,取得銷貨退回及折讓證明單做為扣減營業稅銷項稅額之憑證。

實務上被倒的應收帳款如未開立發票或逕行將發票作廢,將面臨違反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另一方面,被倒的應收帳款因未開立發票認列收入,不僅不可以列報呆帳損失,還將面臨所得稅法漏報收入之違章處分。

景氣不好被人倒帳怎麼辦?

營利事業被倒帳時除仍應開立發票外,仍應注意各項程序及文件取得,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呆帳損失認列之規定,否則實際發生呆帳,報稅時卻又無法認列損失,將造成虛盈實虧的困境。

實務上國稅局查核呆帳損失時,會從下列方向著手:

  1. 產生應收帳款時是否已開立統一發票。

  2. 以前年度帳款發生呆帳時,上期申報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餘額,是否包含此筆呆帳。

  3. 發生呆帳之相關文件是否符合查核準則第94條之規定。

上述1、2項要求並不難完成,多數公司無法認列呆帳多因未取得合法呆帳文件所致,本文針對不同型態的呆帳應提示的文件,說明如下:

  1. 債權中有逾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應取具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須證明公司已從事各項催收程序及應收帳款之發生已逾二年,二項要件)

  2. 因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除取具郵政機關無法送達 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不受帳款逾二年的限制)

  3. 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不受帳款逾二年的限制)

  4. 因破產之宣告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其屬破產之宣告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正本。(不受帳款逾二年的限制)

  5. 因申報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不受帳款逾二年的限制)

  6. 因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
    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不受帳款逾二年的限制)

上述1至5項呆帳之發生如債務人居住國外時,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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