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營業稅係對營業人(公司行號、商店)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時,向消費者所收取的消費稅,稅率一般為5%。不論獨資、合夥組織、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利事業,除享受免稅條件及免開發票者外,均應按營業人(營利事業)開立銷售發票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單月15日前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申報公司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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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業稅資料整理較慢:應加快整理步調,以免太晚將資料給事務所,易發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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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取得有問題之進項發票:如虛設行號發票、非交易對象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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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時序開立銷項發票:應依時序開立銷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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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廢發票處理:要裝訂避免遺漏/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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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漏報收入:月底應將開立發票合計數加總後,填在發票本封面,以便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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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銷項折讓單:應於當期申報,不可跨期申報。
統一發票種類及用途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
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
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
1.營業人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1)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
2)經營零售業務者。
3)銷售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2.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專供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使用,使用前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一般稅額)計算稅額者: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保存。
2)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2.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特種稅額)計算稅額者: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二)自國外進口貨物。
壹、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營業稅法第4條】
(1)定義:將貨物所有權移轉於他人,以取得代價。
(2)視為銷售貨物:
1. 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者。
(銷售額=時價)
2. 註銷營業時之存貨,或以貨物抵債、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者。
3. 代購貨物。銷售額=實際價格)
4. 委託代銷。銷售額=約定價格)
5. 受託代銷。銷售額=約定價格)
注意:依信託法成立之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及信託人間之移轉,不視為銷售。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營業稅法第4條】
(1)定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例外:執行業務者、個人受僱【營業稅法第3條】。
(2)銷售地認定:
1.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
2.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客、貨出境者。
3.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3)例外: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屬課營業稅範圍。
(三)進口貨物:【營業稅法第5條】
(1)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下列情況不包在內:
1.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
2.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3.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
(2)貨物自前款但書所列之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