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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稅務相關問題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許多營業人誤以為所有的賠償款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發票。

 

惟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均為營業稅之銷售額,係指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所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只要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出來之賠償收入,仍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簡單的區分就是:賣方因買方違約所收取之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需開立統一發票;反之,買方因賣方違約所收取之違約金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除此之外,若是因貨物運送過程之商品損壞,取得貨運公司之賠償收入;或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公司之賠償收入,非衍生自原始銷售行為,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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