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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稅務相關問題
■ 2013.08.22 請問個人出售小客車,交易所得是否課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因此,個人出售小客車,如非以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適用上開之規定,即個人之自用小客車係個人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適用本條款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稅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即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之交易所得免稅,若因出售致有損失,亦不得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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