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常見問題-稅務相關問題

隨著網際網路交易的逐漸成長,不僅個人、許多公司行號也投入網路銷售貨務及勞務,而此種非實體通路之交易,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

 

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反之,若是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購入或他人贈送而尚未使用過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則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簡而言之:即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由於網路交易規模差異很大,為避免造成網路賣家困擾及稽徵便利,財政部針對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的方式,制定下列原則:

(一)銷售貨物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以下,銷售勞務為每月銷售額4萬元以下,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二)銷售額超過上述金額,網路賣家就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不過如果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可向國稅局申請依小規模營業人課徵方式,按營業額1%繳納營業稅,由國稅局按季依核定營業額寄發營業稅單,按時繳納即可。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