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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稅務相關問題
■ 2013.10.09 請問銷項發票是否可以於月底一次彙開?
許多營業人通常為了方便及簡化作業,出貨時未隨貨附發票,而於月底一次彙總開立,以總數言並未漏開,但如此是否合於規定呢?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雖總數未漏開,但仍將依規定處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有二種情形: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而於每日營業終了彙總開立一張發票。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可彙總開立。
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條規定,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營業人:
1.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2.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 申報書者。
因此,綜上所述,營業人須檢附列有各該買受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報請營業人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才可一次彙總開立發票與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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