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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稅務相關問題

■ 2013.11.05 不休假獎金是否應納所得稅?

許多公司時常誤把年度結束後所發給的「不休假獎金」當成是一般獎金,認為是應稅所得,事實上「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性質。

依據台財稅第16713號函:

1.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即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其工作時數未超過8小時之部份,免計入延長工時總時數內。

另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第二款但書亦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勞動基準法第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所規定之時數係指: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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