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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營業稅
■ 2016.03.17 診所、醫院收取非健保給付費用開立之收據應貼印花稅票
診所、醫院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費,住院伙食費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院、診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
該處表示,應貼用印花稅票而不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至於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及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進一步說明,業者如應稅憑證繁多,為避免因漏銷花、銷花不合規定而受處罰,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
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於開立收據時,應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於每單月15日以前,彙總計算應納印花稅額納稅申報。
更新日期: 105/03/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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