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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營業稅

■ 2016.03.17 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18點

配合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財政部業訂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俾利實務施行。

 

因應都市更新事業及土地重劃規範與實務,該部於今(9)日修正該要點第4點及第18點,規範納稅義務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房屋、土地,以及以資金參與自辦土地重劃取得之抵費地,其取得日之認定規定,並修正個人從事房地交易應認屬營利事業之認定條件,俾使規定更臻合理明確。


財政部說明,該部洽詢都市更新事業及土地重劃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後,修正本要點第4點第2款第4目及第5目、第18點第1款第2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

一)營利事業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都市更新後之房屋、土地,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與「權利變換」規定相同,均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為該房
    屋、土地之取得日。

二)營利事業或個人以資金參與自辦土地重劃取得抵繳出資金額之抵費地,與營利事業受託辦理土地重劃規定相同,均以「重劃計畫書核定之日」為該土地之取得日。
二、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認屬本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其中認定要件第2目有關個人5年內參與之興建房屋案件數,由現行達2案以上修正為逾2案,俾更臻明確。

配合新制105年1月1日上路,本次修正規定可溯及至該施行日起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

 

 

更新日期: 105/03/09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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