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營業稅
■ 2016.03.17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範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違章案件之處罰規定,並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
配合(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或有短漏報課稅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爰修正該參考表訂定裁罰倍數;另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裁罰案件,併予修正放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使裁罰更具允當性。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部分):
一)個人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新制申報者,依該個人於裁罰日前1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分別處3,000元(首次)、9,000元(第2次)及20,000元(第3次以上)罰鍰。
二)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或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情形者,依漏稅額在10萬以下、超過10萬元在20萬元以下、超過20萬元,已申報案件分別處所漏稅額0.2倍、0.5倍、0.8倍罰鍰,未申報案件分別處0.5倍、0.8倍、1倍罰鍰。
二、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4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
營利事業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漏報或短報所得,或經查獲惟情節輕微未經裁罰,並已承認違章事實且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得酌予減輕裁罰倍數,按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或超過10萬元,分別處所漏稅額0.3倍或0.6倍罰鍰。
房地合一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部分自今年1月1日生效,餘自即日生效;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如有查詢本次修正內容需要,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更新日期: 105/02/15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