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曾有民眾以景氣低迷,公司經營虧損,財務調度困難為由,詢問可否辦理分期繳納稅捐?
該分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
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除前述原因外,
如因失業、經營虧損等財務困難因素,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尚不能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規定。
更新日期: 105/04/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