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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綜所稅

■ 2016.05.02 未收到扣繳憑單仍應如實申報所得,如未申報致短漏稅捐,應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無所得資料可供核對時,可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或透過網際網路以自然人憑證下載所得資料,也可向所得來源單位申請補發扣繳憑單憑以申報,若未申報致短漏稅捐者,將處罰鍰。

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營利、利息所得186萬餘元,被查獲後,除補徵應納稅額12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2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很多公司實施節約用紙,不再發放扣繳憑單,沒有注意到要從何處去得到這些扣繳憑單云云,申請復查,經本局復查決定駁回。
    
復查決定略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有所得即應申報,為所得稅制之基本原則,不得因未收到扣繳憑單而免除其責,甲君及受扶養親屬因投資股票獲配股利及將存款存入銀行孳生利息,獲取所得合計186萬餘元(其中甲君取自A銀行之利息所得合計131萬餘元,已達當年度同戶所得總額261萬餘元半數以上),金額尚非微小,當年度實際有多少所得,係在渠等管領範圍內,本人知之最詳,即應注意據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甲君未就實際所得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受罰。

 

又甲君既知當年度不再寄發扣繳憑單,部分所得無資料可供核對申報,即可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所得資料後申報或以自然人憑證下載所得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申報,亦得向所得來源單位申請補發所得憑單,甲君捨此不為致短漏報,自不得卸免其漏報所得之行政處罰責任。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無所得資料可供核對申報,或就所得性質及金額計算有疑義,可逕向稽徵機關或所得來源單位洽詢,以避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 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更新日期: 105/04/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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