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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綜所稅

■ 2016.05.02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5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本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未合併申報:夫妻原則上應合併申報;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但105年1月1日以後才登記結婚的夫妻,104年度仍不具婚姻關係,應分別各自申報,不適用合併申報。


二、免稅額:每人免稅額為85,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27,500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5,000元。


三、扶養親屬: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四、漏報所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未申報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如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或獨資、合夥組織資本主、合夥人經營事業的營利所得等無須開立憑單的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五、列舉扣除額部分:
  (一)保險費: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4,000元,但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但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
  (二)醫藥費: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因不屬於醫療範圍,所以都不能申報扣除;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扣除。
  (三)捐贈: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團體的捐贈等,若經查獲虛列捐贈扣除額將會被補稅並處罰;又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的款項,因屬有對價關係,也不能申報捐贈扣除;另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四)房屋貸款利息: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300,000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同一時期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另外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支出也不得扣除。
  (五)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以及自宅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104年有蘇迪勒颱風及杜鵑颱風),申報列舉扣除,無金額的限制。但該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六、特別扣除額部分:
  (一)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每人每年最多教育學費可以申報25,000元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扣除。
  (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勿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就前兩者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採稅額試算確認,或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時未採用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更新日期: 105/04/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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