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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營所稅
■ 2016.06.13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作廢另行開立
開立統一發票時,將買受人名稱寫錯可否塗改?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300
更新日期: 105/06/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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