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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營所稅

■ 2017.01.12 欠款債權列報呆帳損失,須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民雄鄉林先生問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可否列報其他損失?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如要列報呆帳損失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所並表示,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倘發生債權無法收回時,應注意呆帳損失認定之相關規定,以免產生呆帳損失無法認列之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李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轉100


更新日期:106/01/06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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