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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營業稅
■ 2017.03.08 醫院、診所開立非健保給付費用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申報所得稅時,往往有民眾檢附鑲牙、裝置假牙、齒列矯正…等醫療費用收據做為列舉扣除額項目,若被查獲未貼用印花稅票,診所將面臨補徵漏稅額及處5倍至15倍罰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向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除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掛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例如:患者裝置假牙、牙齒矯正…等)所出具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的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開立非健保給付費用若有超過250元收據,應納稅額足1元者,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如漏貼或貼不足者,將被處漏稅額5倍至15倍罰鍰。
稅務局為提升便民服務,如醫院、診所所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者,可向該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如有其他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3/01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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