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2.23 水、電、瓦斯、電信公司等公用事業所開立之收據可否扣抵?
一、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時,
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應取得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二、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4年12月以前者,則以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收據扣抵聯扣抵。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