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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稅務相關問題

■ 2017.03.3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如何自行繳納應補稅款?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填妥結算申報書表,並檢具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得免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暫繳稅額繳款書收據),按目錄表編號次序排列裝訂,一併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如設立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應自行補繳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以現金併同填妥之繳款書,自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如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持附條碼之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營業門市繳納。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信用卡、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帳戶及支票等方式繳稅。採用晶片金融卡方式,可由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以信用卡繳稅者,僅限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以負責人信用卡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授權繳稅;以活期存款帳戶繳稅者,須使用本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以工商憑證IC卡登錄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採用支票繳稅者,應開立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到期,且參加票據交換所交換的支票(支票上受款人記載為「限繳稅款」字樣),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其總面額應與繳款書所載金額相等;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應背書再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所得稅法第76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

 (財政部91.11.5台財稅字第0910456798號令)
(99年7月財政部賦稅署編印之稅款經收手冊)

 (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信用卡繳納申報自繳稅款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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